北仑职高绿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区园林绿化管理,把我校建设成为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校园内的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绿化、美化校园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履行植树绿化义务,积极完成上级分配的校内外义务植树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责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校园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生态环境与丰富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校园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绿地率不得低于35%。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除因季节原因可延期至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竣工外,均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竣工。绿化工程竣工后,应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条  承担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保证质量。
第七条  校区园林绿化工作,由校长室宏观领导,总务处组织管理和负责具体实施。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应根据绿化和管护的需要安排适当的绿化资金。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做到及时绿化。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要符合国家要求,绿化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工程计划。建设项目竣工后,做到及时绿化,完成绿化的时间不迟于竣工后的第一个植树节。各种线路、管路的架设要充分考虑绿化,对妨碍绿化的,要想办法转入地下。
第九条  绿化管理人员和工人要尽职尽责,做好栽培和维护管理工作,预防虫害、搞好防治。
第十条  校园绿化实行责任包干制,各责任区单位要做好本责任区的除草、松土、施肥、施水等维护工作,负责管理好本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严防损坏。
第十一条 校园内的所有树木,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和砍伐。需要砍伐的,必须事先报经上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破坏校区园林绿地。按规划建设的园林绿化区,严禁擅自改变性质和用途。如确因工程需要占用,必须报经校绿化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后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为维护电力、电讯等架空线路的安全,如树木生长与线路发生矛盾,有关单位应当与总务处协商,并提出书面报告,经校长室批准后,由总务处负责砍伐剪枝。
第十四条 爱护树木花草,人人有责。全体师生员工及校内所有人员(包括临时工、家属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十不准”:
1. 不准摇树、爬树、剥皮、刻画、折枝、采花、摘果;
2. 不准在树上牵铁丝(绳)晒物,钉挂物品,拴系牲畜;
3. 不准在草坪和靠近树木堆放建筑材料和其它杂物;
4. 不准在校园绿地和树旁生火;
5. 不准践踏和破坏草坪、绿篱、护栏、花坛绿地;
6. 不准在校区内打鸟、放牧;
7. 不准在园林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各种标牌;
8. 不准在游园、绿地、花坛倾倒垃圾及其它废弃物;
9. 不准损坏栏杆、石凳、雕塑、护栏及游园内的各种园林设施和建筑;
10. 不准在校园内种菜和在绿化用地取土;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分别不同情节按以下规定处罚:
乱砍树木,任意损坏树木枝条、影响树木生长或破坏绿化设施者,应赔偿损失,并按所损失的总额处以三至五倍的罚款。
擅自拆毁、刻划林木、损坏花草,在树旁和林地、绿地内倾倒垃圾或有害物质、废渣、废水、堆放杂物、借树搭棚的,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由后勤部门据情处罚。
对乱垦乱挖绿地者,责令其限期恢复原貌,对逾期不改的,按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条款处罚。
盗剪名贵树枝、偷窃苗木、果实、盆果者,除按价赔偿外,处十倍以上罚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如有与上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城市绿化的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城市绿化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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