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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论文         由学生诚信问题看民事“执行难”
   

 


    
  摘要 民事“执行难”,一直以来是我国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难题,也是胜诉当事人无法通过法律形式真正实现债权的重要原因,即当事人虽然胜诉却未能得到实际执行,甚至连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申请执行费都得不到赔偿。虽然有《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执行制度有所规定,但由于立法、执行机制、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影响,“执行难”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本文将从“执行难”的现状、原因及对策三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理论或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 诚信,民事执行,民事“执行难”,法制环境

  到北仑职高从事教学转眼已经一年了。在这即将过去的一年中,我看到职高的教学有其本身的特点。职高教学的特点有很多,我觉得最重要的就是一个:在职高教学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应该是管理,对学生教学和生活中的管理。尤其这一年,是我们学校刚刚搬迁过,学生一律要求住宿——这无意间就增加了我们的管理任务。
  在过去一年的教学和管理中,我看到了很多。职高学生大部分都不爱学习,而且相对比较顽皮,有些甚至由于种种偏见等因素而故意与教师对这干。在众多的问题当中,我发现由一个问题十分突出:那就是学生的诚信问题。
  其实,我一贯认为:作为学生,学习的确重要;但是很多习惯、教养和德育方面的教育更为重要。在职高,这点又更为重要。06年,我刚刚接触班级时候就碰到过一个看似很乖巧的孩子老师撒谎,诚信问题十分突出。很多学生都有类似的经验,只是程度上的差异。
因此,我联想到自己大学时候一直思考的一个问题:民事“执行难”,人们的诚信问题似乎也是造成民事“执行难”的一大因素。今年,我就对两者之间的联系加以分析和叙述。
一 民事“执行难”的现状
  多年以来,我国的民事案件一直不受重视,这使得民事案件的执行一直不理想;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民事案件越来越需要拥有与刑事案件同等地位和重视。正是意识到了这一点,各界人士也曾经纷纷献言献策,在1999年度的“执行年”中,民事执行难的争论一度成了那个时期的热点。同年,我国还颁布了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并得到了顺利实施。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和我国在各方面与国际的接轨,民事案件的执行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于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从2002年开始了“二五”改革纲要的起草。经过3年多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形成了涉及8个方面的50项改革措施。“二五”改革纲要确定了2004年至2008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基本任务和目标。其中有很多措施都是当前我国在民事案件方面急需改革和完善的,尤其是一直困扰我们,而且近年来情况尤为严重的一个问题:民事执行难。
二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诚信
  民事执行难的现状十分严峻,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诸多,有许多主观和客观方面的。比如说:立法上的很多不足,使得“法律规避”现象十分严重。有许多当事人研究法律、学习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遵守法律、执行法律,恰恰相反,他们是为了规避法律或钻法律的空子,以谋求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而立法上的不足为他们提供了这样的可能性,使民事执行难上加难。还有执行机制设置上的不完善,如法院领导体制;人民法院内部管理制度上:法官职责制度也不健全和配套;执行监督机制不健全,种种原因都致使民事“执行难”。
  其中,信用缺失是民事执行难之温床。
  “诚实信用”是商品经济的灵魂,也有学者将“诚实信用”称之为民商法中的“帝王条款”。但是,我国目前由于市场经济和立法等众多因素的不完善,人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不信用行为较之建国初也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的信用缺失可谓比比皆是,更甚者还出现了金融机构的信用缺失;而信用的缺失则引发了更多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因此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每年都有大幅度地上升。言而无信、欠债不还、对人民法院的裁决不屑一顾、债权人忍辱负重、债务人理直气壮等等不正常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对不守信用者缺乏应有的制约、制裁;加上人们对不守信用者的“宽容大度”,有些部门对不守信用者的放纵、庇护,这种是非颠倒、不守信用的风气不仅从执行数量上,还从执行难度上加剧了民事执行的难度,包括“人难找,财难寻”。
  多年来,我国的“协助执行”一直以来都形同虚设,就根源上而言,就是当前我国社会中较为严重的“信用缺失”所造成的。在信用严重缺失这种不良的环境下,民事案件的执行又怎能不难?首先,经济交往中信用缺失就为民事执行难埋下了伏笔;其次,信用缺失使得案件数量增多,大大增加了民事执行工作的工作量;再次,信用缺失也造成了被执行人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查实,从而必然导致民事执行难。
而与此相反,我们的恰恰面临着严重诚信的问题。众所周知,我国政府为了教育公平,为了不在有、至少也是为了减少发生学生因为没有钱而市区读书的机会,于是实施了“助学贷款”,但是据相关数据显示,很多大学生毕业后都没有按期缴纳贷款。
  这种诚信的缺失是非常可怕的,不仅仅会严重的阻碍民事案件的顺利执行;更会阻碍人与人的交往,使人与人之间勾心斗角,毫无诚信,违背了我们追求的良善风俗;此外,长期以往,更会经济的发展,会使我国的国家信用在国内外受到质疑。在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破产案发生后的近一年时间内,境外贷款额降至10亿美元,是之前的十分之一。境外银行对中国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的货款项目几乎全部停顿,后果十分严重的,不仅我国经济利益受损,也有辱于我国民族自尊和尊严。而这些都是由信用缺失所引发的民事执行难、甚至是判决的形同虚设所造成的。
三 努力建立社会公信制度,提高社会信任度
  针对这样的一个现实情况,我们又应当怎么办呢?
  扶植和建立公民与公民、企业与企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誉体系,使整个社会崇尚公信,秉弃非信,为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提供社会基础。法律工作者不仅应当做社会公信制度的积极倡导者,更应为社会公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做出更多的具体行动。可以从“使被执行人对于法院的执行不再、不能逃避”这方面入手。
  比如可以借鉴罗马法上的人格减等制度,设立信用减等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即将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向社会公布,使他再进行其他的社会活动时成本增加。这是针对目前存在的怪现象:许多被执行人腰杆比申请人硬,双方地位倒置,而人们居然也见怪不怪,许多被执行人不觉得自己没履行法定义务有什么不光彩,不但物质代价低,而且精神代价也很低,这就导致三角债、多角债的大量存在,造成民事执行难。实际上,我们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信制度就是使被执行人承受来自全社会的压力,这样就迫使他不得不维护自己在社会上的信用等级,否则他就无法顺利进行其他的社会活动,不论是工作、学习,还是日常生活,从而使他的“不执行”的行为成本大大提高。具体讲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社会公信制度一旦建立自然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正式制度安排,其必然要求就是令行禁止和一体遵行,因此一旦生效、实施就足以范围广泛地迫使受其调整和管束的人们在行为上保持某种确定性和可靠性。否则,其有形的物质性制裁就是直接而现实的后果。这样可以使相互交往的人们即便是陌生人相互之间也能够对彼此的行为给予基本的信任,公信度自然会有所提高。其二,将社会公信制度作为国家强制性的刚性社会控制手段,其制裁的物质性后果势必促使每个理智健全的人在采取某项行动时仔细权衡利害得失,进而在“理性人”趋利避害、取大利舍小利的一般行为逻辑的作用下选择行为的无害性和可靠性即:遵守规则、忠实约定、履行承诺。特别是那些已经或打算建立和保持长期交往关系的人们相互之间就更是如此。因为背信欺诈受到法律制裁的后果与违法爽约可能获得的好处相比,前者可能不利或痛苦更大;一次违约、投机可能获得的利益与建立和保持长期交往关系可能获得的利益相比,则往往后者利益更大更长远。经利害权衡而达到的人们彼此行为选择上的趋同行为的无害性和可靠性,有效扫除了人们之间的信任障碍,降低了他们之间的信任风险,从而使他们相互间的基本信任得以建立。其实质是凭借其制裁的物质性后果,运用经济学“理性人”的一般行为逻辑促使人们出于利害得失之成本算计而理智地选择行为的无害性和可靠性。此所谓不愿背信、违约或欺诈。俗话“犯不着因小失大”常常是这种权衡的一种表达。其三,社会公信制度的日益完善必然会有一套对规则和程序的科学、严密的设计先行堵塞一切能够预见的欺诈可能性渠道或漏洞,使受其管束和规范的人丧失背信欺诈的机会与可能以致于不能不在行为上选择无害性和可靠性,选择诚信。
  同时,建立社会公信制度,还可以得到社会上的广泛监督,可以使法院更容易地获得更多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踪的线索,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铺平道路。有些国家已经有类似的举措,且收效不错,我们则可以用“他山之石”来“攻玉”。当然,建立社会公信制度这只是一个手段,任何制度、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实施都离不开具体的活生生的个人,因此,而人的内心对其判断、理解和认同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的目标并不是建立社会公信制度,而是使全社会人们都能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这样不仅能使民事执行摆脱“老大难”的困境,也能使我国的信用缺失现象得到改善,国民素质得到提升,有利于社会经济的顺利进行。这就需要我们从内心上真正的理解和认同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制度,归根到底,内因还是最根本的,而这就要求人们不仅法律意识、法律素质的提高,更从根本上要求人们从道德层面上来提高自身素质。换言之,当人们能从道德上完善自身和约束自身的行为时,法律自然不在话下了。正如孔子当年所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恥且格”。
  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我们应当从小教育孩子诚信问题。我们作为一名教师,更是有责任和义务这样教育学生。我认为诚信问题只有从“娃娃抓起”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根本,本源。为此,在今后的教学和管理当中,我们应当更加注重对学生诚信和信用方面的教育。毕竟,这样的德育教育才是教育的根本。作为教师,绝不是传授学生点知识;而是应当教育学生怎么为人处世,怎么维护社会的良善的风尚和习俗。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事“执行难”这个老大难问题。

                         北仑职高  谢路君